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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科技学院接受境外基金准入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2-01-01    作者:计划财经部     来源: 计划财经部     点击:

第一条 为捍卫国家安全、维护学院权益,加强对境外基金的联系、申请、接受、使用等各环节的管理,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境外基金,是指由境外组织或个人提供,用于支持我院基础建设、教学科研、访学交流、奖学助学等方面的基金。

第三条 学校鼓励开展正常的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但学校各单位和全体教职员工在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时要加强涉外合作项目的审核和把关,遵守“以我为主,为我所用,对我有利,政治无害”的原则,应牢固树立国家安全和科研安全意识,对有敌对势力介入的境外基金组织应坚决抵制,对涉及敏感问题和以了解涉及国家安全信息为目的的研究和调查项目应一律拒绝。

第四条 建立健全申请审批制度,规范申请及审批程序。学校对境外基金资助的合作对象、合作内容、资金来源、协议签署和成果提交等进行严格把关。学校有关学院(部门)和教师在申请、接受境外基金资助开展自然科学、社会科学领域交流与合作前,经所在学院(部门)审核后,必须报科研管理部审核,并根据主管部门要求,须按照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方可正式对外联系和申请。

第五条 申请境外基金资助必须向所在学院和主管部门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包括:基金会的背景资料(基金会章程、资助目的等)、项目申报书(包括项目名称、课题组成员、研究方法、拟提交成果形式和主要内容)。外国政府资助的项目,要注明是否有政府间合作协议。

第六条 经过学院审批获准立项的境外基金资助项目,项目负责人必须与学校签订项目研究责任书。

第七条 境外基金资助项目视同为横向项目,按入账资金额度并参照学校横向项目相关文件认定级别。境外基金到账,根据学校横向项目相关制度,计划财经部下达预算。境外基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资金提供方的具体使用管理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应加强对项目研究的过程管理,学校对项目研究进行督导检查,对负责人进行教育培训。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提交的研究成果,包括在境内外公开发表的论文,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提供、引用未公开发表或不宜对外公布的统计数据、调查材料、内部资料等,成果在正式提交或发表前必须在科研管理部审核备案,同时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集体审议。

第十条 未经审批,擅自接受境外资金资助的,其所在学院不得对该项目认定备案,公开发表涉密材料、不当言论的,学院根据有关管理规定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并对其申报新项目进行限制。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自然科学类境外基金资助项目受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由计划财经部负责解释。

附件:山西科技学院申请(接受)境外基金资助项目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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