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决算管理工作,保证决算信息质量,发挥决算在学校财务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部门决算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决算是指在年度终了,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决算编审要求,在日常会计核算的基础上编制的、综合反映学校预算执行结果和财务收支状况的总结性文件。
第三条 决算管理主要内容包括:报表体系、编制、审核、报送、批复、信息公开、决算分析应用及数据资料管理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及学校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单位。
第五条 通过建立学校决算管理制度,收集汇总学校的财务收支、资金来源与运用、资产与负债、机构、人员与工资等方面的基本数据,全面、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情况,为学校编制后续年度预算提供参考依据以及为学校各项资金管理、宏观决策等提供支撑依据。
第二章 决算管理职权
第六条 决算工作按照“科学、规范、统一、高效”的原则,在学校统一领导下,由计划财经部负责组织,各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分别实施。
第七条 学校党委会为审议决算报告的最高机构。
第八条 计划财经部是学校决算汇总编报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学校决算管理的规章制度;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决算要求,向省教育厅等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学校部门决算报表;编制学校决算信息公开资料;负责分析学校决算数据,编制学校财务状况分析报告等。
第九条 学校各部门应当按照学校要求,组织实施本部门的决算编报管理工作,及时确认各项收支、清理往来款项、盘点各项资产等,准确反映当年财务状况。
第三章 决算报表体系
第十条 学校决算报表体系是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设置的,主要包括:基础数据表、填报说明及分析报告。
第十一条 基础数据表主要反映学校收支预算执行结果、资产负债、人员机构、资产配置使用及学校事业发展成效等信息,包括:报表封面、主表、附表和补充资料表。
第十二条 填报说明是对基础数据表编报相关情况的说明,包括:学校总体概况、教学科研等方面所取得的成果、年度主要收支指标增减变动情况以及因重大事项或特殊事项影响决算数据的情况说明等。
第十三条 分析报告是对决算重要指标进行分析比较,反映学校预算执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下一年度财务工作计划等。
第四章 决算的编制、审核与报送
第十四条 年末,学校在全面清理核实收入、支出、资产、负债,并办理年终结账的基础上,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决算工作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编制部门决算。
(一)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规定及上级主管部门对学校预算的批复文件,及时清理收支账目、往来款项,核对年度预算收支和各项拨款、缴款事项。
(二)按照学校预算管理规定,真实反映年度内全部收支,不得隐匿收入或虚列支出。凡属本年应予确认的各项收入必须及时入账,本年度各项应缴财政专户款应当在年终前全部上缴。属于本年的各项支出,必须及时按规定的支出渠道如实列报。
(三)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会计核算资料编制决算,做到数据真实正确、内容完整,账证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表表相符。
(四)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及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入库、入账和报账手续。年末,应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情况及时按照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计划财经部对决算数据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编制范围是否全面,有无漏报、重复编报;编制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学校账簿与报表是否相符、金额单位是否正确;审核相关数据是否衔接一致;审核报表数据与上年数据资料是否一致等。
第十六条 计划财经部对有关收入支出、内部往来项目等汇总,形成学校年度部门决算报表,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核,并将审核通过后的决算按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章 决算的批复与公开
第十七条 学校在上级主管部门决算批复20日内,按照规定进行公开公示。学校每年将在上级主管部门决算批复后,按规定公开年度财务收支决算,细化公开内容,扩大公开范围。决算公开的主要途径包括:学校网站、校报及教职工代表大会等。
第六章 决算分析应用及数据资料管理
第十八条 决算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与决算差异分析,收入、支出、结余年度间变动原因分析,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分析,部门资产、负债规模与结构分析,机构、人员及人均情况对比分析,满足学校宏观决策需要的各项专题分析等。
第十九条 各部门应加强对归口管理项目决算数据的分析,强化决算分析结果的反馈和运用,应对照项目的总体规划、年度实施方案或绩效目标,对资金的使用效益进行认真地分析、自评和总结;对部门财务收支状况及运行绩效进行全面、深入地分析,建立健全预算与决算相互反映和相互促进的工作机制,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和解决方案,规范和改进学校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决算数据资料包括以各种介质存放的学校决算文件、各类决算报表、填报说明、分析报告、考核评价材料等。对部门决算数据资料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归类整理、建档建库,并从计算机中导出备份保存。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要按时报送决算工作所需基础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任何人不得以估计数字为依据,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年度决算的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审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及学校要求,负责对学校的决算报表情况实行审计、检查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经部负责解释,校内其他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