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收费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保障学校与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学校统一管理的所有学生的各类应缴收费项目。主要包括:学费、住宿费、报名考试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第三条 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性教育,学生须依法按规定标准缴纳学费、住宿费。报名考试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指根据自愿原则,学生因参加某项活动、获得某项服务需要缴纳的费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根据学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机制,学生缴纳的学费、住宿费纳入学校财务预算统一管理,统筹用于办学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报名考试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按照项目类别、性质,参照相关规定进行统一结算、分配。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对学校学生收费工作实行统一领导,负责审核收费项目范围、标准,协调处理收费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分别由分管财务、教学、学生工作等校领导担任,成员由计划财经部、教务部、学生工作部、后勤与安全保障部、审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计划财经部,办公室主任由计划财经部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计划财经部是收费工作的实施部门,各二级学院是收费工作的责任部门,教务部、学生工作部、后勤与安全保障部是收费工作的配合部门,审计部是收费工作的监督部门。
第七条 计划财经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学生收费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对学校收费的报备、收取、核算等;做好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公示、公告,开具相应票据;定期统计收费情况并按规定时间向校领导、各二级学院及相关部门反馈相关信息;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收费政策、收费途径、收费方式等宣传工作,督促各成员单位做好费用催缴工作。
第八条 学生工作部要指导督促各二级学院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对各二级学院提出的欠费学生的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评优评奖等进行审核,对学生缓交学费申请进行审批等。
各学院要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增强学生依法依规缴纳学费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督促学生及时足额缴纳学费;客观、公正认定贫困生,及时做好贫困生的资助工作;按要求办理学生报到注册的审核、学生欠费情况的调查与反馈;组织签订欠费毕业学生还款协议,对欠费学生提出处理意见;对学生缓交学费申请进行审核等。
第九条 教务部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及学年学籍注册,按照工作要求向计划财经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各二级学院提供全部学生学籍状况。主要包括:新生报到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未报到学生信息;学生学籍异动后3个工作日内提供学生学籍异动信息;按规定对因欠费导致的有关学籍进行处理。
第十条 后勤与安全保障部负责按照各类学生住宿情况初始住宿费相关数据,并根据学生住宿变动等信息及时调整住宿费收费信息。
第十一条 审计部负责对学生收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学费收取标准严格按照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教育厅文件的规定执行,实行按学年收缴,并开具正规票据(山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
因留级、复学、转专业等原因发生收费标准变化的,按照留级、复学、新转专业之后所在年级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住宿费收取标准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分类标准执行,实行按学年收缴,并开具正规票据(山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
第十四条 报名考试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收取标准根据活动、服务内容分类,按照主管部门、上级单位的审批文件、釆购合同和备案文件执行。
报名考试费主要包括硕士学位全国统一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普通话测试等报名考务费等;服务性收费主要包括学生补办证(卡)工本费及其他公共设施使用费等;代收费主要包括新生入学体检费、军训服装费、学生公寓床上用品费等。
第十五条 需拟申请新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的,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拟收费项目、对象、标准和法律法规、文件、成本核算报告等依据),经学校学生收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提请学校相关会议研究审议,计划财经部按照审议结果行文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备案或变更登记。
第四章 缴费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先缴费,后注册”制度,即学生须及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后才能办理注册手续。家庭困难学生,可通过绿色通道、申请助学贷款完成注册手续。
第十七条 凡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恶意欠缴学费、住宿费者,教务部、学生工作部及相关部门不予以报到注册,对于违规注册的,一经发现,取消该生注册状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截止至每学年的第一学期结束,未经学校批准,恶意欠缴学费、住宿费,未办理报到注册手续的学生,教务部、学生工作部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予以暂缓学籍注册。
第十九条 学生办理退学、休学、出国、转学等手续时,须足额缴清其应缴学费、住宿费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对未办理手续已经离校的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在一个月内补齐相关退学手续,学校保留对欠缴费用的追缴权力。
第五章 缓交管理
第二十条 经批准允许缓交学费、住宿费的学生,应当在其毕业前缴清学费、住宿费。
第二十一条 毕业前未能缴清欠费的学生,在办理毕业离校手续时,需经本人、保证人(一般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欠费学生的直系亲属)与学校签订还款协议书,并将协议书交公证处公证,公证费由欠费学生承担。
第二十二条 对已经签订还款协议书的学生,如未能按协议书履行义务,学校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将其行为通知工作单位,在互联网等媒体上进行公布。
第六章 减免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的减、免,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退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因退学、休学、出国、转学等原因须办理退费的,学生须持教务部等相关学籍管理部门开具的有效凭据,到计划财经部办理退费事宜。
第二十五条 退费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学费:每学年学费以十个月平均计算,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收。
住宿费:每学年住宿费按十个月平均计算,在校住宿时间不足一个月的,15天(含15天)以上按一个月计收,15天以下按半个月计收。
代收费用和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用和服务性收费原则上不办理退费。如确需退费,由各学院报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核实并签署意见,按财务规定办理退费。
第八章 收费公示
第二十六条 学费、住宿费收费公示是学校校务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规定进行公示。
第二十七条 学费、住宿费收费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电话等,公示形式主要通过学校招生简章、录取通知书、公示栏、公示牌、校园网等渠道进行。
第二十八条 学费、住宿费的收缴完成情况列入各相关部门目标管理考核综合管理指标体系,学校每年12月31日对各学院的学生学费、住宿费缴费率进行统计,作为年度二级单位目标管理考核综合管理指标体系的考核依据。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乱收费行为:
(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自定收费标准的;
(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调整收费标准的;
(三)不使用国家或学校规定的收费票据收费的;
(四)收费不入账或将收费收入私存或在单位领导授意下公款私存的;
(五)坐收坐支所收费用的;
(六)其他乱收费行为。
第三十条 对于乱收费的部门和个人,一经发现,学校将责令其停止收费行为,并将所收款项退还原交费人,无法退还的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且上交至相关主管部门,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经部负责解释,校内其他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0日起施行。